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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云拜仁合作伙伴: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生学习违纪处分实施细则

1989年校长办公会通过制订
1995年5月校长办公会通过修订
2000年9月校长办公会通过修订
2002年9月校长办公会通过修订
2003年10月校长办公会通过修订
2005年8月校长办公会通过修订
2008年9月校长办公会通过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生的学习管理,维护开云拜仁合作伙伴正常的教学秩序,建立良好的校风、学风,保证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进而保证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高等开云拜仁合作伙伴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开云拜仁合作伙伴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普通高等教育学生(含外国来华留学生)。
第三条 违纪处分包括以下等级:(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四条 对学生违反学习纪律的处分,记过以下处分(含)决定由教务处决定,留校察看处分报主管校长审批,开除学籍处分报校长办公会决定。
第五条 学生对处分有异议,可在开云拜仁合作伙伴规定的复议期内提出复议申请,由学生听证与申诉委员会复查;开云拜仁合作伙伴依据复查结论重新审议原处分决定,做出最终决定并告知学生。
第二章  考勤纪律
第六条 学生一学期无故旷课累计达到下列课时者,开云拜仁合作伙伴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一) 达18课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 达24课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 达30课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 达36课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 达48课时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 学生在认知实习、专业实习等教学活动中违反开云拜仁合作伙伴的有关规定,擅自缺席,开云拜仁合作伙伴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凡因违纪受到处分的学生,本次实习以不通过计。
(一) 无故缺席时间达实习时间三分之一以上(含),开云拜仁合作伙伴给予警告以上(含)、记过以下(含)处分;
(二) 在校外实习期间,未经指导教师批准,擅自脱离集体,脱离实习岗位,并因此影响实习活动者,开云拜仁合作伙伴给予警告以上(含)、记过以下(含)处分。
第八条 在开云拜仁合作伙伴组织的按规定学生应该参加的其他学习活动中无故缺席,开云拜仁合作伙伴根据其情节严重程度认定其此次学习是否有效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三章  考试纪律
第九条 本考试纪律适用于开云拜仁合作伙伴组织的采取各种不同方式进行的期中、期末考试,适用于开云拜仁合作伙伴组织的缓考考试、重考考试、免修考试、专项水平考试、选拔考试以及开云拜仁合作伙伴主办、承办、协办的各项社会考试、国家考试。
第十条 考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般违反考试纪律,当场给予警告并予以纠正。对于服从监考、巡视人员管理、及时改正错误的初犯者,允许继续考试,考试成绩有效。
(一) 进入考场后,未按规定或监考人员要求就座者;
(二) 未按规定将书包、复习资料、电子通讯工具或电子记事本等放在指定位置者;
(三) 自带空白草稿纸者;
(四) 考试中东张西望,企图偷看他人试卷者;
(五) 考试中未经教师同意传递文具初犯者;
(六) 未按要求在考卷上填写考生信息者;
(七) 交卷后仍在考场逗留或在考场附近高声喧哗者;
(八) 其他经监考、巡视人员认定的考试违纪行为。
第十一条 考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严重违反考试纪律,考试无效,给予记过处分,该门课程成绩记为零分。本条所说考试如未加特别说明包括闭卷、开卷考试。
(一)借用他人的书、笔记、资料、计算器等物品初犯者;
(二)发卷后仍未关闭收起手机等无线通讯工具但未发送和查看信息者;
(三)因第十条中任何一种行为经提醒或警告后重犯者;
(四)传递纸条或试卷,在传递过程中即被发现,尚未构成作弊事实的行为双方;
(五)偷看他人试卷初犯者;
(六)把试卷或有字迹的草稿纸移向邻座或竖起,为他人偷看提供方便的初犯者;
(七)将试卷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者;
(八)其他经监考、巡视人员认定的考试严重违纪行为。
第十二条 考生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认定为考试作弊,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该门课程成绩记为零分。
(一)闭卷考试,清理考桌、发卷后,考生仍夹带或在身体所能接触、控制范围内保留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书本、笔记、纸张等材料;
(二)未经允许,发卷后仍使用具有文字信息储存功能的电子文具(包括电子词典、电子书、电子记事本等)者;
(三)经监考人员警告和制止后,仍然发生交头接耳、偷看他人试卷、为他人偷看提供方便、传递含有与考试有关信息的纸条等行为者;
(四)强拿他人试卷、答卷、草稿等考试用纸或在自己桌面上有他人考试用纸者;
(五)将手机等通讯工具带入座位,发卷后,仍使用其接听或查看信息者;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考试材料者;
(七)将试卷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后交卷者;
(八)经监考人员允许中途离开考场尚未交卷者,在考场外接触到与考试有关的资料或信息者;
(九)其他经监考、巡视人员认定的考试作弊行为。
第十三条 考生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为作弊情节严重,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该门课程记为零分。
(一)考生作弊被发现后不服从监考人员管理,无理取闹,影响考场秩序,导致考试无法正常进行者;
(二)考生作弊被发现后毁坏作弊证据者;
(三)考生作弊被发现后怂恿唆使他人作伪证者;
(四)考生被发现作弊后不能认识自己的错误,拒绝写出检查者;
(五)其他经监考、巡视人员认定的考试严重作弊行为。
第十四条 考生请他人代考或代替他人考试均为替考,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大学英语听力课程替考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该门课程记为零分。有下列行为者属于替考:
(一)持不属于自己的考生身份证件进入考场参加考试者;
(二)非本课程考生在发卷后仍然在本考场答卷者;
(三)所持、所交试卷写有其他考生姓名者;
(四)无论何种原因试卷转至他人手中,不主动向监考人员声明者;
(五)大学英语听力课程代替他人学习或测试者;
(六)其他经监考、巡视人员认定的考试替考行为。
第十五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为考试前违纪或作弊,情节较轻并能认识错误者,给予批评教育,允许参加考试;情节严重者,取消考试资格,给予纪律处分。
(一) 通过各种方式要求命题教师泄题而未达目的,影响命题人工作、生活者,为考前违纪,给予批评教育;达到目的者,为作弊,取消该门课程考试资格,给予记过处分;命题人主动泄题者不在此例,按开云拜仁合作伙伴有关规定另行处理;
(二) 考前策划作弊(如在课桌上书写考试内容,考试前占座)但在实施过程中(发卷前)自动申明并中止,未形成作弊事实者,为考前违纪,给予批评教育;考前策划作弊但在实施过程中,在发卷前,因被查出被迫中止者,为考前试图作弊,给予记过处分,取消该门课程考试资格;
(三) 盗取或试图盗取考试试卷有实际行为者,为考前作弊,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开除学籍;盗取或试图盗取国家考试试卷有实际行为者,为考前作弊,开除学籍,取消考试资格;违反国家法律者,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者为考试后违纪或作弊,情节较轻并能认识错误者,给予批评教育,考试成绩有效;情节严重者,给予纪律处分,考试成绩记为零分。
(一) 考试结束后,采用各种手段要求教师提高成绩,未达目的但影响教师工作者,为考试违纪,经批评教育后能认识自己的错误,经教师同意,考试成绩有效;未达目的,但经教师批评教育仍无理取闹严重影响教师工作、生活者,为严重违反考试纪律,给予警告以上(含)记过以下(含)处分,考试成绩记为零分;达到目的,为考试后作弊,给予记过以上(含)纪律处分,该门课程考试成绩记为零分。
(二) 考试结束后单独或串通有关人员采用各种手段涂改、更换试卷,修改、伪造考试成绩者,为考试后作弊,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含)纪律处分,相关课程考试成绩记为零分。
第十七条 采用学期论文考试(含调研报告、读书报告)等考场外考试方式进行考试的课程,考生论文抄袭他人作品,符合以下情况者,为考试作弊,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一) 论文使用他人作品原文超过100字但未加注明者;
(二) 论文无论是否注明,使用他人原文超过考生所作论文篇幅三分之一者;
(三) 论文中部分相对独立的段落的主要观点、论述方法、层次、使用的主要概念、语词、数据与他人论文一致,仅在语言表达上作了简单调整者;
(四) 经开云拜仁合作伙伴或开云拜仁合作伙伴组织三位以上(含)教师进行调查核实后认定有抄袭行为者。
第十八条 对采用计算机或计算机网络等信息技术进行考试的课程,考生除出现上述违纪或作弊行为外,有下列行为之一为违纪或作弊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纪律处分,取消考试资格或考试成绩;由于攻击计算机或计算机网络软件、数据库造成公共资产重大经济损失者,应依法赔偿损失;触犯法律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 不服从监考、巡视人员的有关考试指令;
(二) 未经允许运行考试程序以外的程序;
(三) 未经允许打开或解读相关计算机程序文件;
(四) 未经允许复制试卷或其他相关电子文件并带出考。
(五) 未经允许打开或解读计算机或计算机网络中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电子文件;
(六) 攻击与考试直接相关的计算机、计算机网络软件或数据库;
(七) 窃取、修改、删除与考试有关的计算机或计算机网络电子文件;
(八) 在考试期间传播计算机病毒或利用计算机病毒影响考试进程或考试结果;
(九) 出现其他违反具体考试科目考试规定行为情节严重者。
第四章  课堂学习及作业
第十九条 凡在课堂学习、完成作业、参加平时测验等学习活动和学习环节中有下列行为者,违反开云拜仁合作伙伴纪律,开云拜仁合作伙伴根据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课堂学习违反开云拜仁合作伙伴《本科生课堂学习规范》,屡教不改,严重影响教学秩序,除考勤按本条例第六条、第八条执行外,其他违纪行为,开云拜仁合作伙伴给予警告以上(含)记过以下处分。
第二十条 平时作业有抄袭行为经调查核实,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含)记过以下(含)处分。教师认定学生作业有抄袭行为可参照本条例第十七条进行。
第二十一条 平时测验违纪者,开云拜仁合作伙伴视情节轻重决定是否给予通报批评,对于认识错误的学生,任课教师原则上应保留其测验成绩;平时测验作弊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平时测验成绩记为零分。
第五章  毕业论文(毕业设计)
第二十二条 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有抄袭他人成果、伪造数据、请人代写等行为者,经调查核实,按作弊处理,论文无论是否经过答辩均按不通过计,给予记过处分,延期答辩一年;情节严重者,论文按不通过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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